第一章 總則\n\n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重大投資行為,防范投資風險,提高投資效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公司發展實際與資本運作特點,制定本制度。\n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納入合并報表的全資、控股子公司。所有使用公司自有或借貸性資金進行的股權投資、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結構化非經常性投資,金額超過股東決議總資產或最近一期凈資產的特定比(由股|東會決定具體閾值),均應納入本管理綱要范疇。重大投資具體金額標準詳列附件中的決策權限圈層矩陣。\n\n第二章 投資立項與項目選擇\n\n第三條 負責投資項目的牽頭發起部門(如戰略部或投融資部),應標注說明每個預投項目:名稱及類型契合長期主業投向的主張。